7月8日晚,水上交通法实务课程在博学北楼212教室举行专题讲座,邀请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国峰围绕“船舶碰撞相关法律问题”作专题报告。
讲座从船舶的法律定义与识别切入。杨国峰系统梳理了《海商法》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细致辨析了船舶在物理意义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界定,并对海船、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在检验证书、航行能力与法律适用上的区别逐一展开说明。他指出,同一艘船舶在不同法律框架下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这是海事审判中首先要厘清的基础问题。
围绕船舶碰撞的法律界定,杨国峰重点解读了《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司法解释,对“船舶碰撞”与“船舶触碰”两类事故形态的边界作出清晰区分。他强调,碰撞不以直接接触为唯一形态,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判定责任的核心要素。
在责任认定层面,讲座深入阐释了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复杂关系。以长江航道定线制规定为例,杨国峰梳理了相关责任条款自2013年版至2021年版的演变脉络,指出认定标准已从“违规停泊即担责”逐步转向“因果关系判断”,这一转变体现了海事司法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判断的深化。
针对航行船与锚泊船碰撞的典型情形,杨国峰进一步剖析了航行船的瞭望避让义务与锚泊船的标志显示义务。他特别指出,锚泊船违法占道虽侵犯“路权”,但未必是碰撞的直接原因;航行船瞭望疏忽、判断失误往往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这一分析为理解司法实践中复杂海事案件的责任认定逻辑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互动环节,现场学生就船舶碰撞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内河船舶与海船适用不同法律标准时的裁判差异等问题踊跃提问,杨国峰结合自身审判经历逐一回应,现场讨论深入。
本次讲座是水上交通法实务课程“请进来”教学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海事审判一线专家的实务讲解,帮助学生将课堂所学的法律条文与真实案例、审判思路相衔接,深化对海商法相关制度的理解,也为本学期暑期课堂“理论联系实务”的教学导向作出了生动注脚。
通讯员:胡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