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现场教学” 为大学生筑牢“青春防线”
6月12日电一分钱不用掏,只要配合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这种看似赚钱的“捷径”,却很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推动法治校园建设,6月7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新城区人民法院一起走进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公开审理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让在校大学生“零距离”“沉浸式”体验庭审,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法律的威严。
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并配合他人进行“刷脸”验证,获利近两千元。经查明,该三张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三十余万元,涉案金额近三万元。
新城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杨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不管是在校大学生还是正在高考将要走进大学校门的同学,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同时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双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新城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通过给学生“打预防针”、上法治课,教育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筑牢抵御帮信罪的思想和行为防线,从源头减少“帮信罪”,切实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时间:2023-06-12 作者:大学生联盟网 来源:大学生联盟网 关注: